廖正远律师成功为涉嫌传播淫秽物品案被告人辩护获判缓刑

  2012年8月30日,重庆律师廖正远接到涉嫌传播淫秽物品案被告人王某的家属从江苏打来的电话,告知被告人王某获判缓刑的喜讯,感谢辩护律师所做的工作和努力。
  2012年8月27日,江苏省南通市某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陈某等十八人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传播淫秽物品案。重庆华之岳律师事务所接受接受该被告人王某的委托,指派廖正远律师担任其辩护律师参与该案诉讼。
  经过庭审调查质证,参与诉讼的公诉人在法庭辩论时,就被告人的量刑建议是判实刑一年至一年零三个月。随后,廖正远律师就主要从量刑情节方面谈了三点意见,最终得到公诉人认可。公诉人在第二轮法庭辩论时,特别就被告人王某的量刑指出,是否对被告人王某适用缓刑,由合议庭审议决定。庭后,廖正远律师又同主审该案的审判长沟通。审判长采纳廖正远律师的辩护意见,要求受害人家属即刻赶回重庆,到当地司法所填报一份同意判处缓刑,愿意协助社区矫正的社会情况调查表。
  廖正远律师的辩护得到了当事人及其家属的高度认可!
  【廖正远律师就该案的辩护意见(有所省略)】
  一、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极小。
  1、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2、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3、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
  二、被告人符合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条件。
  被告人作为在校大学生,无论在学校,还是社区,平时表现一贯良好。只因年少无知才致其参与本案。如前所述,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先期的羁押已经给了他沉重的教训,再次犯罪的可能性极小。考虑到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9号)第15条"犯罪情节轻微,在校学生实施的较轻犯罪,可以免予以刑事处罚"和第19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之规定,对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三、退一步讲,如果不能免予刑事处罚,也应当对被告人宣告缓刑。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19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结合本案具体情况,被告人尚未走出校门,对社会的认知很薄弱,是偶然犯罪,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在犯罪中作用较小,犯罪情节较轻,是初次犯罪,犯罪前一贯表现良好,犯罪后能认罪悔罪。被告人父母也深刻的吸取了这次教训,以后会严加管教,被告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也不会不良影响,其符合应当宣告缓刑的条件,适用缓刑确实不至于再危害社会。所以,辩护人认为如果不能免于刑事处罚,则应当对被告人王某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