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正远律师接受重庆日报记者采访支招业主维权

  聚焦3·15,重庆日报特别推出“房地产楼市消费与安全”专题报道,廖正远律师接受重庆日报记者采访为业主支招,谈购房遇到陷阱如何维权。
  重庆日报刊文《聚焦3·15买房如遇“坑爹”事还需“法”维权》对此作了报道。下边,廖正远律师把对记者采访咨询的三则个案解除刊载如下,供朋友们参考。
  个案一:业主被盗 物管有无责任
  廖正远律师解答: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承担责任主要看物业服务合同中,关于对业主人身、财产安全防范和维护的具体约定。《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作了同样的规定,因此,如果物管公司在服务过程中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业主财产损失后果的形成有过错,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个案二:小区配套缩水 如何维权
  廖正远律师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开发商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小区业主可以收集开发商未履行承诺而违约的相应证据,选择与开发商协商谈判,或向有关执法监察部门投诉,或是采用司法途径起诉,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个案三:小区承诺有公交站台,但现在被撤掉了,开发商也未派业主车进行接送,这种算不是业主利益被侵犯呢?怎么维权呢? 廖正远律师解答:开发商就小区设立有公交站台的规划向购房者作出了具体确定的承诺,显然会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该承诺对开发商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开发商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以及在销售宣传中作出的承诺履行,如果违反承诺,购房者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要求开发商履行承诺,若履行不能则要求其赔偿损失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廖正远律师接受重庆日报记者采访支招业主维权,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