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正远律师接受中国消费者报采访谈遗产规划(上)

  2009年11月2日,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刊文报道了采访本站廖正远律师的文章。 本站廖正远律师接受中国消费网·中国消费者报采访,就当前遗产规划的现状及司法实践中的一些问题谈了自己的意见。本截录该文部分,希望能给国人提个醒——遗产早安排,身后免纷争。
    事实上,对于谈及遗产,国人色变,传统观念认为,遗产是死后的事,生前谈及是一禁忌,多为不利一样。而昨天,我接到一位朋友的咨询电话,他在德国留学的儿子不幸车祸身亡,保险公司赔偿了一大笔钱。可碰巧,儿子是今年即2009年国庆节才回国与相恋两年的女友结婚。现在才结婚一个多月的儿媳妇却要跟公公婆婆争那笔保险赔偿款。这可如何是好呢?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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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产规划普遍缺失
  重庆君知奇律师事务所廖正远律师认为,遗产纠纷的日渐增多,源于富人及一般民众遗产规划的普遍缺失。据介绍,廖正远律师所在的律所,每年代理的遗产纠纷案不少,但中老年有产一族主动咨询遗产规划事宜的基本没有。
  这也可以从其他数据中得到印证。清华大学中国金融研究中心近日发布的2009“中国消费金融与投资者教育”第一期全国性调研报告显示,遗产规划随家庭收入增加和老龄化趋近渐入居民视野。但是,约有80%的被访者认为没有必要规划。
  “国外民众一般都会有一个遗产规划。人们在头脑清醒时把财产分配好,就可避免在失去自理能力时的无奈。”廖正远介绍说,遗产规划就是在生前把准备留给子女及家属的资产安排好,让继承人日后少交相关税费,它不仅仅是单纯的遗嘱,还包括一整套避税措施,比如购买人寿保险、提前将一部分财产作为礼物赠予继承人等。
  据了解,一个全面的遗产规划可以解决死后出现的很多法律问题:自己的财务问题情况是怎样的?自己拥有什么不动产和动产?谁得到什么财产?需要指定一个个人监护人来照顾未成年的孩子或生活不方便的老人吗?为了转移财产所有权需要付多少税?什么样的葬礼安排才是合适的?规划好的遗产可以避免法律纷争,利于家庭和睦;又能够保护隐私,防止遗产争夺大战。
  遗产规划宜趁早
  中信银行私人银行的理财师表示,尽管中国富人相对年轻,但我国有关遗产继承的法律框架尚需完善,人们还需通过遗嘱等形式明确财产分割。其实规划不仅仅是立遗嘱这么简单,还包括对个人名下财产和公司财产的划分、确立执行人、保障家庭用度、财产保值增值和资产变现等。通常情况下,整个规划应该包括遗嘱,明确受益人的保险产品、信托产品、家庭规划和应急规划等多种产品组合。这一切,需要在私人理财顾问、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的帮助下完成。
  专家认为,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待完善,目前的大部分老人尤其是农村老人仍须其子女赡养,所以“上有老、下有小”的中青年财富人士应提前规划遗产。
  据介绍,目前遗产规划的一般程序为:
  首先,确定个人财产范围:个人自己或聘请律师或理财师、或专门机构确定个人所有的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以及以前是否曾以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进行过处分,有无已设立担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权的情况。其次,根据个人意愿确立继承人或受赠人并进行财产分配,根据情况还可能附加抚养要求、葬礼安排等。再其次,选任执行人。传统的做法是家庭成员中年长或地位较高者,这种做法就计划内容一般在家庭成员内部是公开的。如聘请律师或公证处做执行人,则遗产计划内容在计划人死亡前是保密的。最后,以书面的形式自书或聘请律师见证或公证处公证将前述内容形成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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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类人最需要立遗嘱
  林福明、廖正远和余婧几位律师指出,根据他们的诉讼经验,有7类人最需要立遗嘱。
  第一类是老人。生老病死是人的自然规律。从概率上看,老年人距离死亡更近。老年人又存在着财产关系和婚姻关系复杂、与子女不生活在一起等特点。往往出现子女们不知道老人的钱存在哪家银行,密码是多少的情况。到了两眼一闭,再想交待后事就来不及了。
  第二类是病人,尤其是有脑溢血、心脏病、高血压等病史的人。因为这类病人往往突然发作,且致死率高。不过,由于这些人没有发病的时候感觉要比老年人好,所以往往会忽略死亡的威胁,以为过了今天还有明天,不急于交待后事。如果意外一旦发生,想立遗嘱也来不及了。
  第三类是富人。富人因为财产多,身后的纠纷也多,而且每个富人的致富过程都有其感人的故事。这类人既希望身后财产能得到合理分配,更希望事业能够得到传承。如果要按自己的意愿来处理身后的财产,那么立遗嘱则是最佳选择。
  第四类是名人。名人与富人略有区别,大凡名人都有可观的财产,如不及早立下遗嘱,对自己身后财产早作安排,遗产纠纷一起,难免抖出名人的隐私,有损名人的形象。
  第五类是书法家、画家和收藏家。这3类人也许没有太多的银行存款,但他们持有的那些名贵字画与古董,价值不可估量。如不早立遗嘱对这些宝贝作好交待,其身后的遗产争夺战一定会很激烈。
  第六类是再婚家庭。这类人群,无论是老年,还是中年,抑或是青年,其亲情关系、财产关系都很复杂。只有早立遗嘱,才可以防患于未然。
  第七类是职业高危人群。比如企业高层、演员、业务员、矿山工作者等,这些人很多是“空中飞人”,意外事件发生的概率比较大;有的就是直接与死神打交道。早立遗嘱尤为必要。
  总之,凡是有财产又想要按自己意愿来支配身后事的人,就必须立遗嘱。从这个意义上说,遗嘱离我们是越来越近了。
  ●小知识
  遗嘱有哪些形式和内容?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有五种法定形式。
  一是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是指由遗嘱人亲自申请,经国家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二是自书遗嘱。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继承法》规定,自然人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三是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指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制作成的遗嘱。为保证代书遗嘱的真实性,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如遗嘱人不能签名,不能由他人代为签名,而应当以其指印代替签名。四是录音遗嘱。录音遗嘱是指以录音方式录制下来的遗嘱人的口述遗嘱。这种形式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以保证录制的遗嘱确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五是口头遗嘱。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用口头表达方式设立的遗嘱,是所有形式中最容易被篡改和伪造的一种,而且在遗嘱人死后无法查证,容易产生纠纷。因此一般只在危急情况下使用,且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待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这里的“危急情况”一般是指遗嘱人生命垂危或者其他紧急情况,如突发疾病、人身意外事故等。
  上述五种形式的遗嘱,以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
  不过,不管遗嘱以什么形式成立,都应具备下列5项内容:1.遗产的名称和数量;2.遗嘱人或受遗赠人的称谓;3.遗产的分配方法和具体份额;4.明确某项遗产的用途和使用目的;5.明确遗嘱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