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复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任某欠款纠纷一案执行完结

  原告重庆复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任某欠款纠纷一案,重庆君知奇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重庆复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姜丹书律师、廖正远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了在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进行的庭审诉讼。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07)碚民初字第15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任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重庆复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管理费、垫付材料款、资金占用费等共计人民币143554.77元,由被告任某的妻子承担连带责任。
  该判决生效后,被告任某未履行付款义务。重庆复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法于2008年2月份向北碚区人民法院依法申请执行,现该案执行人与被执行达成执行和解。    [廖正远律师提醒]:
  一、公司企业(单位法人)应有债权风险防范意识,应该对自己的债权进行统筹管理。
  本案诉讼是在两律师为原告提供其他法律服务时,从原告提供给律师的材料中发现的这一债权。两位律师发现原告依法享有的该债权时,诉讼时效仅有三天时间。公司听取两位律师对案情分析,立即决定由我们代理,通过诉讼追索该债权。
  二、诉讼应尽可能申请财产保全,通过法院将保全查封被告的财产,以保证生效判决得以履行。
  本案能顺利达成执行和解,最为主要原因是,公司采纳了我们律师的建议,没有任何人能保证诉讼的结果,但是不能因为有车祸的发生,而我们就不驾车或不乘车,所以诉讼虽然有败诉的风险,但不能让一份胜诉判决成为一张白条——当下诚信匮乏,申请法院进行财产保全是提起诉讼重要条件。
  三、如果被告是个人,那么应考虑将其家人——主要是其妻子列为被告。
  重庆复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任某欠款纠纷一案执行完结,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