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患者享受工伤待遇可另主张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职业病患者向用人单位提出民事赔偿请求,遭受拒绝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职业病防治法(2011修正)》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显然,该条规定了“先工伤、后民事”的赔偿模式。依据职业病病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及有关社会保障可以得到很大程度的解决,但是,在特定的情况下也还有可能难以完全补偿职业病病人因患有职业病所受到的损失。在此情况下,职业病病人就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赔偿。在实际中,有的职业病人遭受了很严重的职业病危害,病期长达数年甚至更长,职业病病人因而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也有不少困难,职业病危害对职业病病人造成的损害已经超出了工伤保险所能够保障的范围。因此,本条规定了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还可以依据民事法律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一般情况下,这种赔偿是从民事侵权的角度提出赔偿请求,侵权责任赔偿的范围以补足劳动者的实际损失为限,也就是采取补充赔偿的模式。受伤害的职工,在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后,可以就未获得补偿的部分再向所属用人单位提出赔偿主张。
  【重庆本地法院判例】但是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2)合法民初字第2598号《民事判决书》(邓某某诉重庆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却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该案原告邓文发作为被告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遭受人身损害,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主张权利,现已依法主张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据此,判决驳回原告邓某某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其残疾赔偿金17532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40000元、交通费100元,共计215420元的诉讼请求。
  【外地法院判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3)粤高法民一申字第783号《民事裁定书》(东莞丽利涂料有限公司与易红海健康权纠纷申请再审案)不仅肯定了法律赋予了职业病患者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根据相关民事法律向用人单位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同时对于职业病患者在享受工伤待遇后可另行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问题、关于归责原则和伤残等级认定的问题作出了相应的分析:
  关于赔偿项目的问题,职业病病人易红海是在丽利公司工作期间患上职业病,且被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级伤残,其请求的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系因丧失相应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及因伤遭受精神损害的赔偿,二审法院结合本案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赔偿并无明显不当;
  关于归责原则的问题,丽利公司虽有为劳动者提供一定的防护器具,但未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提供的安全保护措施足以避免劳动者在工作期间遭受伤害,即丽利公司不能充分证明其在易红海患职业病的问题上不存在过错。因此,二审法院认定丽利公司应赔偿易红海扣减工伤保险待遇后的全部损失无不妥;
  关于伤残等级认定的问题。原告基于职业病主张人身损害赔偿,鉴定机构因鉴定标准问题无法明确鉴定易红海人身损害伤残等级,二审法院参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的伤残等级计算易红海的各项损失,亦无明显不妥。
  廖正远律师关于职业病患者享受工伤待遇后可另行主张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的法理分析:
  第一、《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但是,从法的适用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属于法律,其位阶和效力均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因此,应适用位阶和效力高的法律,职业病患者因工伤可以同时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赔偿。
  第二、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旨在分散工伤损害的赔偿风险,如果在用人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用后还仍旧要求用人单位继续按照人身损害标准赔偿劳动者,本身对用人单位也不公平,故劳动者受到职业病伤害时,可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赔偿,但应扣除工伤保险赔偿已覆盖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