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律师分析公司解散的五大原因

  公司解散是指引起公司人格消灭的法律事实,是公司终止的原因。
  公司解散事由在《公司法》第181条中作了规定,共有五大原因会导致公司解散。重庆律师廖正远就这五大原因分别作简要的解读,供朋友们参考。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这一解散事由属于公司自行解散(任意解散)的范畴。实践中,应注意当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但公司既不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又不及时进行清算的处理。重庆律师廖正远认为,此种情况下,公司应当进入解散清算程序,视为股东不愿投资于公司,股东特别是小股东可以据此行使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二、公司决议解散。
  公司既然可以基于股东共同意思表示而成立,也可基于股东共同意思表示而解散。根据我国《公司法》第44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公司解散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法》第104条第2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公司解散决议,必须经出席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不过,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则由董事会决议公司解散事宜。
  三、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这属于法定解散原因。此种情况下,只发生公司权利义务的概括性转移和继受,因合并或分立而消失的公司不需要履行清算程序即可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手续。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此项解散原因系属于公司意志外的公权力运作结果,属于强制解散事由。在我国,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于违法违规公司处以的行政处罚。公司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其处罚机关往往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之外的业务监督机构,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质监部门、银监会、证监会与保监会等。
  五、司法解散。
  公司法第183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适格股东之诉请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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