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刑法修正案八对累犯制度的规定和完善

  累犯制度是由刑法典第65条和第66条规定。刑法修正案八第6条、第7条就累犯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重庆律师廖正远针对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谈谈自己在学习累犯制度过程中的一些收获见解。
  一、新增普通累犯的消极条件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6条规定,不满18周岁的人故意犯罪,不成立累犯,即将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形从累犯的范围中排除了出去。其原因有三,一是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二是体现对未成年人依法予以特殊保护的国家政策;三是顺应世界立法潮流,是对国际立法经验的积极借鉴。
  二、扩展特殊累犯的犯罪范围
  《刑法修正案八》第7条,扩大了成立特殊累犯之具体犯罪种类的范围,不再局限于危害国家安全罪,而是扩展到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在《刑法修正案八》第7条对特殊累犯制度进行修正之后,特殊累犯的成立条件应把握三个方面:
  首先,无论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在本质上具有近似性,都危害国家政权稳定。
  其次,三种具体犯罪又有所不同。
  再次,三种犯罪都相互之间都可以成为前罪。
  三、具备相应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是否构成特殊累犯
  关于具备相应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是否构成特殊累犯的问题,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本人认为在《刑法修正案八》第6条确立了未成年人不构成累犯原则后,根据刑法体系解释的原则,该立法精神也应该适用于第7条。
  解读刑法修正案八对累犯制度的规定和完善,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