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信访答复意见书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关于不服信访答复意见书的救济途径,适用最多的是向该信访答复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怎样书写不服信访处理意见书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呢?重庆律师廖正远将一份为当事人草拟的不服当地林业局作出的信访事件处理意见书而向重庆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书刊载如下,供朋友们参考:
            不服信访答复意见书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唐某,男,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某某县平桥镇中村村中岭农业社。
  被申请人:重庆市某某县林业局;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复议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某某林信告[2011]7号《某某县林业局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2、依法查处并追究滥伐林木相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1年5月12日收到了被申请人作出的某某林信告[2011]7号《某某县林业局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下称处理意见书),根据该处理意见书,申请人可持该意见书在30日内向贵局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处理意见书与事实不符,适用法律明显错误,完全不能成立,应依法予以撤销,严重查处行为人滥砍滥伐林木的行为,并追究其刑事责任。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处理意见书查明的案情与事实不符
  被申请人处理意见书载明:陈某经与村、社协商同意后,由村、社牵头与农户协商,在绝大多数农户同意的情况下,于2010年5月开始种植花椒。2010年6月和2011年2月,陈某私自雇人分两次砍伐了申请人所在的平桥镇中村村中岭组村民退耕还林地里种植的桑树、红椿树5000-6000余株。此外,陈某还雇人砍伐了村民的果树165株。
  上述情况与事实严重不符:第一,陈某种植花椒从未与村民有过协商;第二,村、社也未曾牵头与农户协商,更未征得绝大多数农户同意;第三,陈某实际砍伐的林木的数额要多于查明的数额。
  二、陈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无论是砍伐退耕还林地里的桑树、椿树,还是砍伐村民的果树均应申办采伐许可证。
  根据《森林法》第32条规定,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采伐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林木采伐许可证是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的准许采伐林木的证明文件。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内容包括采伐地点、面积、蓄积(株数)、树种、方式、期限进行采伐。不办理采伐许可证进行采伐或者虽办理了采伐许可证,但不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的行为,均违反国家森林保护法律,若数量较大,则构成犯罪。因此,砍伐林木必须依法办理采伐许可证。
  2、陈某未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没有获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雇人砍伐退耕还林地里的林木,擅自砍伐毁坏农户自有果树,严重违反了国家保护森林资源的法律规定,应定性为盗伐、滥伐林木的行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5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一)项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它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显然,陈某的行为属于滥砍滥伐行为。
  3、陈某行为已经达到了追诉标准。
   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国家安全局《重庆市公、检、法、司、安第三次"五长"联席会议纪要》(渝公法[2005] 7号文件)第八条"盗伐、滥伐林木罪的数额标准"规定:(一)、盗伐林木罪以2立方米、幼树100株为"数量较大"的起点;以20立方米、幼树1000株为"数量巨大"的起点;以100立方米、幼树5000株为"数量特别巨大"的起点。(二)、滥伐林木罪以10立方米、幼树500株为"数量巨大"的起点,以50立方米、幼树2500株为"数量巨大"的起点。
  显然,行为人陈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其滥砍滥伐的刑事责任。
  三、被申请人的处理意见书完全不能成立。
  1、是否改变林地用途不是构成犯罪要件。
  2、滥伐林木罪是行为犯,而非结果犯。事后更换的树种经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不影响犯罪的成立。砍伐果树后,与权利人答成赔偿协议不影响犯罪事实成立。
  3、依据处理意见书的意思,只有在砍伐树木的同时,将树根拨出或毁坏,才能构成犯罪,只要保留有树根,就不会犯罪,这简直是滑天下之大稽。
  4、姑且不说从已经查明的被砍伐的树木棵树数额就已足以认定行为构成犯罪。退一步讲,被砍伐的树木现场至今仍有大部分还在林地,即便被移走,也留有树桩可供鉴定测量。处理意见书称林业技术人员无法进行活立木蓄积鉴定完全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行为人陈某已经构成犯罪,只予以行政处罚明显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据此,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6条之规定,请贵局依法裁决。
  此致
重庆市林业局
         申请人:
       二0一一年五月十五日
  不服信访答复意见书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