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律师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出境申请书范本

  于2010年5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7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已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规定,申请执行人对于老赖又多了一项法码,那就是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和限制被执行人出境。事实上,对于重庆地方来说,这样的措施并不陌生。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早在1999年08月25日就已经出台过《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出国、出境的暂行规定》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出国、出境。此附重庆律师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出境申请书范本:           限制被执行人李某某高消费、出境申请书
  申请人:张某某。
  申请事项:对被执行人李某某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限制其出境。  
  事实和理由:
  贵院受理的本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贵院(2009)中区法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两被执行人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和被执行人李某某均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规定的付款义务。
  为了确保顺利执行上列案件,本申请人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申请贵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某某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限制其出境。
  特此申请。 盼准!
  此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0年11月10日 附: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出国、出境的暂行规定》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五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为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统一,树立司法权威,防止被执行人规避法律,逃避责任,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及时有效执行,切实有效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我市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民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法院有权对义务人的高消费、出国、出境作出限制。
  二、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出国、出境的措施,适用于执行法院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全部强制执行措施之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被执行人。
  三、被执行人是法人的,其法人组织和法定代表人是限制高消费对象,法定代表人是限制出国、出境对象。
  被执行人是其它组织的,其他组织和其负责人是限制高消费对象,负责人是限制出国、出境对象。
  被执行人是私营、个体或合伙经营组织(包括以挂靠、联营等形式获得国有集体所有制经济性质的私营、个体或合伙经营组织),其业主或合伙人是限制高消费、出国、出境对象。
  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该自然人是限制高消费、出国、出境对象。
  四、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范围是,欠有金钱债务的被执行人,不得到高档餐厅和娱乐场所进行消费;不得购买高档住房;不得使用高级轿车;各项消费不得显著超过社会平均消费水平。
  五、对作出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决定的应制作公告在高消费场所张贴,或利用新闻媒体作用广而告之,使限制对象受到社会监督。
  六、违反限制高消费行为的,经执行法院查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罚。
  七、对作出限制被执行人出国、出境决定的,应当依照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国家安全局、重庆市司法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贯彻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实行通报备案制度的通知》规定进行办理。
  八、对已取得出国、出境证明的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决定作为边控对象的,必须是涉嫌犯罪或严重妨碍民事诉讼行为构成拘留处罚以上的被执行人。
  执行法院在向出入境管理机关填写《边控对象通知书》的同时,应当附《拘留决定书》。
  九、已被执行法院决定限制出国、出境的被执行人,因特殊事由,确需出国、出境,被执行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申请,说明理由或提供担保。
  执行法院作出准予解除限制决定的,应当制作《撤销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送达出入境管理机关。
  十、执行法院执行本规定,必须经三人以上执行法院讨论决定,报庭长、院长审批。
  十一、本暂行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重庆律师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出境申请书范本,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