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逾期交房或逾期办证违约责任约定低于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买

  开发商逾期交房或逾期办证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开发商常利用购房者缺少法律知识及自身的弱势地位,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各自己的违约责任作出不同标准的约定,增加买房者的违约责任,不约定或约定的开发商逾期交房或逾期办理房地产权证的违约责任标准低于购房者的违约责任.
  最近值班律师代理的一个案件中,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规定开发商逾期办证违约金按购房款总额的万分之一计算,而约定买受人逾期支付购房款的违约金按应付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三计算。两相比较,显然不符合同权利义务一致原则.这种情况,购房人可以请求调整违约金按已付购房款每日万分之三计算,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二款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这个开发商逾期办证案件,最终审理法院采信了我们代理人的建议,违约金调整为每逾期办证一日,开发商向购房人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贷款利息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即每日万分之二点一支付违约金。   在另一个开发商迟延办证的案件中,开发商辩称逾期办证是因为购房人办理房屋贷款的银行未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导致迟延办妥房地产权属证书.法院不予采信,认为开发商应在合理的期限内尽快为购房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向购房人支付逾期办证的违约金。
  法院同时认为购房人即原告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为购房人已付房价款的O.1%,与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买方即原告逾期付款每日按逾期应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一计算违约金的约定不对等,属违约金约定过低.购房人主张以其已付购房款总额为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所得出的违约金数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规定的法律精神,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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