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离婚律师拟定起诉履行离婚协议书之民事起诉状

  离婚后起诉履行离婚协议书之民事起诉状,不同于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纠纷之民事起诉状。前者是要求对方履行离婚协议书约定的义务,而后者是指夫妻双方在离婚时,一方有隐匿夫妻共同财产行为,或夫妻离婚后一方认为双方对财产分割的协议有显失公平等情况,要求重新予以分配的民事起诉状。下边,重庆离婚律师廖正远为大家刊载了一份要求履行离婚协议书约定义务的民事起诉状,与大家商榷。
               离婚后起诉履行离婚协议书之民事起诉状
  原告:周磊,男,汉族,出生于1982年*月*日,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珠江花园;联系电话:136……6606。
  被告:汪小红,女,汉族,出生于1981年*月*日,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天兴路二号上江城;联系电话:135……717。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36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自愿于2009年9月13日签署《离婚协议书》协议离婚,并协议约定: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购买的登记产权人为被告之位于九龙坡区天兴路二号上江城的商品房(含家具家电等)归原告所有;被告补偿原告人民币36万元,于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当日支付。
  2009年11月20日,原、被告共同九龙坡区民政局婚姻处办理了离婚登记。
  虽经多次催索,被告仍拒绝按双方约定向原告支付36万元补偿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盼依法及时判决满足诉讼请求。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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