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怎样确定诉讼时效

  2007年11月23日,在重庆朝天门经营服装批发生意的李老板,借给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人民币100万元。双方没有签订<借款协议>,该房地产公司只在借款时给李老板出具了一张借条。在其出具给李老板的借条上,没有写明好久还款?金融危机来了,李老板现在经营的业务出现了资金缺口,想收回借款用于生意流动资金。但考虑到房地产行业是受到本次金融危机影响最大的产业,估计也无法还款给他?但如果现在不催要,以后,房产商不还借款,有没有诉讼时效限制呢?法院会支持吗?对此,李老板打电话来咨询重庆法律服务网的值班律师廖正远。   在这样的民间借款中,双方的借款协议或者借款人出具的借条借据没有约定借款期限,或者借款期限约定不明的情况经常出现。所谓借款期限约定不明,主要是指借款的出借日期不能确定的情况和借款的还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   像这样的情况下,借款人常常以借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对抗出借人的还款主张。其实,对于确定这种情况的诉讼时效,应坚持权利和义务一致原则,按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如同本案例一样,如果是借款的还款期限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时,也即借条借据或借款协议只有出借的日期和借款金额,而没有还款时间时,根据《合同法》规定,作为出借人李老板有权随时催告借款人房地产公司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借款。李老板行使催告的权利期限,不受任何限制。只有当作为出借人的李老板催收房地产公司要求还款时,借款人房地产公司只有在被催告的合理期限内没有归还借款或不适当履行还款义务,李老板才知道自己的的权益受侵害,才有适用诉讼时效的前提条件。出借人在没有行使催告权之前,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此种情况,诉讼时效应当从出借人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的,应按二十年最长保护时效来确定诉讼时效,如果借款人以超过诉讼时效抗辩,应该对借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借款的日期不能确定的,出借人主张借款利息的,由出借人对借款日期承担举证责任,不能确定的,从主张借款利息之日起计算利息,如果借款人主张超过诉讼时效的,由借款人对出借日期和超过诉讼时效承担举证责任,仍不能确定者,从借款人提出主张时计算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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