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修基金标准以2011年3月1日办理房屋预售合同备案登记为界

  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后大修基金如何缴纳?重庆市大修基金缴纳标准以2011年3月1日办理房屋预售合同备案登记为界。近来,重庆法律服务网接到众多购房者关于重庆大修基金缴纳标准的法律咨询电话,咨询购房合同签订时间在《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之前,但接房在此之后,如何缴纳重庆大修基金?
  重庆律师廖正远了解到产生纠纷的原因主要是:按照重庆市国土房管局2006年印发的《关于物业管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渝国土房管发[2006]548号)规定,商品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前由购房人交缴,各区县可按房屋售价的2%、3%的比例。而根据2011年3月1日实施的《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44号)规定:购买预售商品房的,购房者应当在办理房屋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时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直接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主城区交存标准为:有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0元交存;无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交存。两项政策相较悬殊,以一套单价70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80平方米的电梯房屋为例,如按老办法执行,购房者应缴纳16800元,而按新办法规定,则只需缴纳6400元的大修基金,两者相差10200元。
  这就导致同一楼盘同一栋楼同一层同一面积,因购房备案时间不同,缴纳大修基金出现很大差额。但是,《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却未规范大修基金缴纳时间界限和标准,由此引发大量纠纷。
  为了解答各位网友的疑惑,廖正远律师也作了大量调研,并就此事项向重庆市国土房管局作出咨询。现就将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大修基金的缴纳时间界线标准等问题,统一答复如下:
  一、不同大修基金的缴纳标准以2011年3月1日《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时是否办理房屋预售合同备案登记为界。
  在2011年3月1日以后办理房屋预售合同备案登记的,按照2011年3月1日实施的《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44号)规定:购买预售商品房的,购房者应当在办理房屋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时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直接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主城区交存标准为:有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0元交存;无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交存。
  在2011年3月1日以前办理房屋预售合同备案登记的,应当按当地原有标准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二、无论按哪种标准交存的维修资金都归业主所有,并且分户列账,使用时按业主房屋的建筑面积所占的比例进行分摊。
  根据《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44号)规定: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维修资金的管理单位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分列业主分户账;部分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部分共有的业主按其建筑面积所占比例分摊,全体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全体业主按其建筑面积所占比例分摊;业主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低于首期交存额30%的,管理单位应告知业主及时续交。
  因此,无论按哪种标准交存的维修资金都归业主所有,并且分户列账,使用时按业主房屋的建筑面积所占的比例进行分摊。当业主的维修资金账面余额低于首期交存额的30%时,业主仍然需要续交维修资金。《办法》的这些规定,已避免了缴纳不公的问题。
  重庆大修基金标准以2011年3月1日办理房屋预售合同备案登记为界,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