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好处与法律风险

把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好处与法律风险
  全国各地,娃娃业主并不少见。买房登记在未成年人子女名下,根据购房人不同的身份处境有不同的好处:(1)公职人员买房挂孩子名下避张扬;(2)生意人为小儿买房防生意不测;(3)将房产挂于孩子名下为方便贷款;(4)为避遗产税先给娃买房;(5)担心感情生变买房给孩子。
  娃娃业主渐兴起,给孩子购房各有原因。一位资深售房人士总结说,首先是自身已有多套房产,用孩子的名字登记购房可享受低首付、低利率的优惠,这种情况一般都是从事生意的购房者选择的。另外一种原因则是国内讨论很久的遗产税问题,为了避免以后要付高额的遗产税,一部分购房人选择将房产登记在孩子名下。还有一种较为常见的是女性购房人,担心夫妻关系生变后房产的不好分割,在征得丈夫同意的情况下将房产登记在孩子名下,这样,既不用担心孩子今后的保障,也不用担心婚姻出现变动后房产的完整性。不少购房人是一些公职人员,置办房产张扬怕事业影响,将房产登记在孩子名下。
  [律师点评]父母买房后将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有如下风险:一是由于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子女名下,若子女长大后不孝顺,不愿照顾父母,父母无法通过自由处置房产来安度晚年,可能被发生赶出家门的悲剧。二是子女恐因过早拥有了“后路”而产生惰性,不求上进。三是若需要资金周转时,办理房屋买卖或银行贷款抵押面临法律困境。四是以未成年人的名义购房,当小孩长大成为成年人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再履行监护职责,小孩可以自己做主。
  [以案说法]一、儿子可随意处置房产,父母作为购房人却无法干预。6年前,刘女士就以15岁儿子的名义买了一套两房。儿子大学毕业交了一个女朋友,女朋友觉得这套房子的位置还不是很理想,就建议儿子趁着现在房价比较高的情况下,将那套两房卖了,一部分可以用来做生意,另外一部分钱可用于购买新的房子付首付。刘女士因生活习惯了坚决不同意卖掉这套房产。她就此事咨询律师,由于房产证上只有儿子一人的名字,且已经成年,对该套房产有完全的处置权,因为刘女士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套房产是她所购买的,所以在法律上她不属于产权人,就无法干涉儿子卖房。
  [以案说法]二、父母将自住房屋登记在成年子女名下不宜认定为赠予。第一,看父母与子女间是否有书面的赠与合同或者口头上明确的赠与与接受赠与的表示,如果有的话,又办理了产权登记,应认定为赠与关系成立。第二,没有明确的赠与表示,仅有事实上的登记行为,则要看该房屋是否履行了事实上的交付行为,以及该登记行为是基于什么目的而为的。如果父母纯粹是为子女结婚而出资购房并且事实上交付了的话,从行为的目的及行为本身来推断,其赠与与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比较明确,应认定为赠与关系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如果父母不是为子女结婚,而是将自己的房屋甚至是自住房屋基于其他种种原因登记在子女的名下,并且没有事实上的交付行为,甚至该父母一直居住在该房屋的话,不宜认定为赠与关系,因为仅根据登记行为而在事实上没有履行交付行为无法明确地推断出当事人的赠与与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其次,从充分保护公民最基本的居住权利的需要出发,每一个公民的基本居住权具有根本上的优先性,父母将自己的房屋甚至是一直居住的房屋登记在子女的名下,认定为赠与关系成立的话,将严重侵害公民最基本的居住权,故不宜认定为赠与关系成立,这也是法律规则制度建构的基础。
  [以案说法]三、登记在未成年人子女名下被认定为家人共同财产,父母以此欲逃债未果。(详见中国法院网<“娃娃户主”名下的房产被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海盐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所有权的真实状况并不能直接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及房屋权属证书进行认定,还应结合实际的出资情况等进行综合认定。虽涉案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儿子潘某一人名下,但1995年登记时潘某年仅5周岁,应无经济能力购买房屋。根据潘某有关购房款来源于其父母和祖父母赠与的陈述,在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赠与事实的前提下,法院认定该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并非潘某一人。同时,在该房屋登记在潘某名下后,其与父母一直共同生活居住在该房屋内。因此,海盐法院认为涉案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应属潘某及其父亲、母亲共同所有,属家庭共有财产。该财产可予被法院依其父母所欠债务的债权人之申请进行保全查封并予以执行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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