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律师谈保险公司对客户资料的保密义务

  重庆律师谈保险公司对客户资料有保密义务。在现实生活中,个人资料被泄露而受到滋扰的事为数不少。而其中,由保险公司泄露出的用户资料更不在少数。
  一般各家保险公司都建有自己的客户档案库,根据各公司的实际情况设定访问权限,但如果保险公司把关不严的话,也会有被内部员工泄露资料的事情发生。如公司的理赔人员和出单人员极有可能为了谋私利盗卖客户信息。
  【廖正远律师分析】目前由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立法工作尚待完善,因而对于擅自泄露个人的电话号码、家庭住址、职业情况等个人资料的行为,法律尚没有明文的禁止性规定,即使查实公司有此类行为,也难以依法处理。就像《保险法》第三十二条虽然规定"保险人或者再保险接受人对在输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再保险分出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但并没有对保险公司违反此义务设定罚则。
  【廖正远律师建议】作为消费者,最好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因工作疏忽或故意泄露客户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以充分保护自己的权益。
  重庆律师谈保险公司对客户资料的保密义务,作者重庆律师保险法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