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保证与一般保证连带保证及共同保证的区别

  关于保证,所涉概念很多,什么是最高额保证?而一般保证,连带保证和共同保证之间又有何区别呢?对于这些概念,不是专业的法律人士,恐怕很多朋友都无法分清楚。廖正远律师就这些概念作简要梳理,供大家参考。
  一、最高额保证,是与一时保证相对应的概念,是指担保合同类型。
  《担保法》第十四条规定了担保合同类型【一时保证与最高额保证】,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即“一时保证”;,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此即“最高额保证”。
  二、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是保证方式。两者是相对的一组概念。
  《担保法》第十六条规定了两种【保证的方式】,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据此,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三、所谓共同保证,即数人共同担保的情形,明显区别于最高额保证和一般保证、连带保证。
  对于共同保证,可能需要明白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追偿问题和各保证人内部之间的保证责任分配。
  1.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共同保证】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2. 关于共同保证人内部的责任承担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二十条 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据此,共同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只能向债务人进行追偿,同时要求其他保证人承担相应份额(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由保证人按人头平均分担)的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