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术作品著作权与所有权分离及所有权人行使展览权的限制

  美术等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与著作权可以分离,原件的所有人只享有原件作品的展览权,其著作权中的其他权利仍由著作权人享有.其法律依据是《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美术作品等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的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但是,美术作品著作权与所有权分离情况下所有权人可依法行使展览权。这由入选四川省高级法院组织的首届“十大精品案例”之杨继国诉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所明确。重庆律师廖正远认为,涉案美术作品著作权人败诉之原因在于作者“在书写三幅作品时,知道该作品的用途,其未写明书法者的署名”,被法院认定为是其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因此,该案的处理结果并不意味着美术作品著作权与所有权分离,所有权人行使展览权就无任何限制。
  该案涉及著作权中署名权与展览权发生争议时如何判断是否侵权,作品所有权人行使其利合法权利是否受著作权人的限制等法律争议问题。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五粮液公司委托灵犀公司、西艺公司完成装饰工程后,支付了合同对价,取得了装饰工程完工后装饰物的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之规定,美术作品原件财产所有权与该作品的著作权是可分离的两种不同的权利,并且将著作权范畴的展览权法定为作品原件所有人享有。五粮液公司作为装饰物的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享有全面行使其支配自己财产的权利。杨继国在书写三幅作品时,知道该作品的用途,其未写明书法者的署名,是其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五粮液公司接受委托作品的成果,并无过错,也无侵权行为。杨继国认为五粮液公司侵犯其著作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判决驳回杨继国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杨继国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2日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杨继国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查,于2010年5月21日裁定驳回其申诉。
  案件的处理结果明确了在美术作品著作权与所有权分离情况下所有权人可依法行使展览权,那么,所有权人行使展览权有无限制呢?
  一、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享有的展览权客体为美术作品原件
  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赋予美术作品及摄影作品作者以展览权,并将展览权解释为“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同时,我国《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不难发现上述条文展现的法律关系是混乱的:依《著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展览权为一项著作财产权,其客体是美术作品原件或复制件,而非美术作品;依《著作权法》第18条的规定,展览权虽为著作财产权,但其客体为美术作品原件,其主体为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
  二、立法者混淆了著作权意义上的展览权与物权意义上的展览权。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唐昭红老师认为,就与美术作品相关的展览而言,实际是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为作者展览其美术作品,呈现其创作风格;另一则为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展览其视觉艺术品,为人们提供视觉享受。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的展览权为著作权意义上的展览权,它是作者展出美术作品原件所承载的美术作品的权利,此项权利专属于美术作品作者,其客体只能是美术作品,而非美术作品原件。我国《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的展览权为物权意义上的展览权,它是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展出其美术作品原件的权利,此项权利与其说是著作权,不如说是物权。物权意义上的展览权与著作权发生关联之处在于:(1)对于未发表的美术作品,物权意义上的展览权与美术作品发表权之间存在冲突;(2)由于美术作品与美术作品原件不可分离,美术作品展览权与美术作品原件展览权之间存在冲突。
  因此,我国《著作权法》有必要重新界定著作权意义上的展览权,剔除无关联的物权规范,将著作权意义上的展览权确定为著作权人享有,以上司法过程免受所有权至上观念的侵扰。
  美术作品著作权与所有权分离 所有权人行使展览权的限制,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