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知识产权律师:软件著作权与商业秘密保护诉讼风险

  重庆知识产权律师廖正远致力于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研究,就软件开发企业最常见的两种知识产权保护诉讼案件中的法律难点和诉讼风险进行了简要的总结。
  根据我国对软件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主要受到《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双重保护,因此,根据重庆知识产权律师实务,软件开发企业对于软件技术秘密等软件知识产权,主要采取的是著作权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两种方式。
  一、软件著作权保护诉讼中,主要的法律风险是侵权责任的鉴定问题。
  1、在软件著作权诉讼中,由于许多专业的软件并不是安装在计算机上,而是安装在外围设备内,设备是程序的载体,设备内部的代码需要专业的机构来鉴定。但因不少软件代码有加密设置,鉴定机构应有时会采取一些非常规手段绕开相关代码设置的技术障碍,就很难避免造成原代码丢失或变化。
  2、在软件著作权诉讼中,目前软件鉴定采取反向工程,即由目标程序向原程序反推,这种鉴定方式的鉴定结果也不完全精确。
  3、在软件著作权诉讼中,如果涉及到软件版本升级时,鉴于很多软件在著作权机关登记的是老版本,在新老版本间比对软件相似度,更是增加了鉴定的复杂性和不确定因素。
  4、在软件著作权诉讼中,对比程序复杂。可能涉及对比享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侵权办软件需要对被识别的软件与正版软件直接进行软盘内容对比或者目录、文件名对比,安装过程对比;安装成功后,要进行使用过程对比,代码对比等程序。
  可见,软件企业在采取著作权保护软件知识产权时,司法实践中,对侵权责任的鉴定确是个难点问题。
  二、软件企业通过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保护方式,其难点在于商业秘密的判定,也也是同类案件的诉讼风险。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软件企业采取商业秘密保护方式要胜诉,那该案涉的商业秘密必须符合四个要件,即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管理性。具体而方,其一,涉案的软件源代码、技术秘密等资料均不为公众所知悉;其二,案涉资料技术秘密对于软件开发企业具有经济价值;第三,侵权的商业秘密具有实用性;第四,软件开发企业采取了保密措施等。
  在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上,秘密性和实用性比较容易理解。难以理解的是价值性和管理性,软件企业商业秘密的价值性尤其体现在软件数据库和数据库的内容上,要求持有人应当通过一定的汇总、编排和研发方能取得某项商业秘密。
  至于商业秘密的管理性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从反面说明了权利人保护措施使得他人只能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否则不能取得。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对商业秘密采取的保护措施,须根据权利人的主观、客观表现及秘密的价值等方面来综合衡量,包括是否与软件开发技术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是否对于源代码采取技术保护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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