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律师支招软件开发企业:四种方式收集软件侵权证据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尤其是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侵权隐蔽性大,调查取证难。由于计算机软件侵权证据的特殊性,决定了证据收集的重要性,如能正确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适用适合的手段采集证据并用以诉讼,就能取得诉讼的主动权。司法实践中的一些经验也为软件权利人如何收集、保全证据提供了帮助。
  那么,软件开发企业如何收集证据证明对方侵犯自己开发软件的著作权呢?重庆知识产权律师廖正远根据司法实务经验总结认为:软件企业可以采取下列四种方式收集证据证明对方软件侵权。
  当软件开发企业的软件版权受到侵害,权利人想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就必须遵守诉讼规则,首先提出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提出相关的证明和证据。其次,作为原告的软件开发企业必须证明自己对主张权利的软件享有著作权,并证明被告实施了出版、制作、发行或者出租了复制品等行为,而无需证明被告出版、制作软件复制品是否有合法授权,或者软件复制品的发行者、出租者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是否有合法来源。法律规定,证明被告有合法授权或者软件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举证责任在被告一方。如果其不能证明自己有合法授权或者软件复制品有合法来源,那么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软件开发企业要想获得诉讼胜利,必须提供充足的证据。通常,软件版权侵权诉讼,在证据的悼念和使用及证据说明的制作等方面,有比较严格的要求,最好委托在软件著作权保护方面经验丰富的律师配合进行。一般一讲,软件开发企业可以采取下列四种方式收集对方软件侵权的证据:
  (一)企业自行收集证据。企业有权自行调查、取证。诉讼中的极大多数证据是由当事人自己收集的,这符合民事诉讼的一般规律。软件的权利人要证明侵权人的侵权事实成立,须有一定的与诉讼请求相对应的证据。
  软件开发企业自行收集的证据主要包括四个方面:(1)证明自己是软件权利人及权利范围的证据;(2)证明软件侵权行为发生及危害程度的证据; (3)证明侵权人身份的证据;(4)证明侵权人侵权行为的证据。
  (二)由公证机关协助收集证据。公证机关收集证据的意义在于,它可以确保证据的客观性和相关性。特别是存在于因特网上的侵权软件,因软件的脆弱性决定了其作为证据保存及证明其存在时期的难度。公证机关证据保全协助收集证据尤为必需。另外,它收集的证据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没有足够的相反的证据,不能推翻它。
  (三)调取行政执法部门收集的证据。版权局、工商局等行政机关查处软件侵权行为而收集的证据以及处罚决定,均可以作为权利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证据。因此,权利人可以向行政执法部门如版权局、知识产权局等,举报著作权、专利权被侵权之事,由行政部门查处。行政部门查处过程中收集的证据,以及处罚决定,都将可以成为法院受理侵权赔偿案件证据的来源。
  (四)请求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软件著作权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在提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此外,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重庆知识产权律师--廖正远律师致力于软件开发企业的软件著作权(即软件版权)保护的法律服务,欢迎各地特别是重庆软件开发企业来电咨询重庆IT律师廖正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