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律师谈商标类别及商标注册原则、商标使用原则

  为了更好地学习、使用商标法,以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的迫切需要,廖正远律师就商标法规定进行解读,和广大商标法爱好者、正欲注册商标、学习商标法律法规的朋友一起探讨——商标分类及商标注册原则、商标使用原则。
  关于商标的类别即商标法调整范围与商标“注册原则”系《商标法》第3条规定内容。
  一、商标分类——《商标法》调整的范围及四种商标的界定
  商标的分类即商标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有商品商标、服务商标以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包括地理标志)。
  商品商标,指使用在商品上,用以区分不同的生产经营者所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的标记,如汽车上的“长安福特”。
  服务商标,指使用在服务项目上的,用以区分不同经营者所提供的服务项目的标记,如“清华大学”标记。
  所谓“集体商标”,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该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集体商标的性质是向消费者表明使用该商标是团体性质的,商标使用者是该团体的成员之一。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使用于其商品和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即地理标志)、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基他特定品质特征的标志。即证明商标的注册人是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该组织本身不能使用自己注册的证明商标。使用证明商标必须经商标注册人认可,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商标注册原则
  商标的注册原则,是商标专用权产生的原则。根据《商标法》,商标专用权依注册取得,即只能经过国家商标局的注册才能产生商标专用权,商标才能得到法律保护。商标注册原则之优点在于国民可以自由选择其商标是否注册。商标注册原则之弊端在于,容易产生商标的抢注。
  三、商标使用原则
  关于商标使用原则,是指商标通过使用取得。对于相同或近似商标,商标权归首先使用人,商标注册不过是取得商标的一种宣示。在该商标注册一定时限内,商标在先使用人有权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即使商标在先使用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成为不可争议的商标时,在先使用权人仍然可以在其原先使用的范围内保持其权利,继续使用。
  四、地理标志可依法作为证明商标注册
  地理标志的本质在于区别商品来源的标志,该标志所标示的商品必须具有特定的品质和质量特色,且该商品的质量和特色主要或者完全取决于该地的地理环境、自然因素或者传统人文因素。据此,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符合如下条件:
  1、地理标志的组成要素应当是地理名称或标志;
  2、地理标志标示的商品必须具有特色;
  3、地理标志标示的商品之特色是由当地地理环境、自然因素或传统人文因素决定的;
  4、地理标志的范围具有区域性;
  5、地理标志应当对本地区域内的使用人开放,且不得拒绝可以达到该地理标志新产品品质和质量特色的生产者依其规则使用的要求;
  6、商标中含有该地理标志,而其商品并非来源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商标局不予注册并禁止其使用;
  7、与地理标志相混淆的某某型、某某类等视为地理标志近似的标志、不得注册和使用;
  值得一提的是,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与一标的商标有所区别,有其特殊性,因而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制定并发布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对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予以特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