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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种消费欺诈情形 消费者在哪些情况下可得双倍赔偿
重庆法律服务网 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 2011-7-22 0:02:49 阅读:
  近日,达芬奇天价家具涉嫌造假,目前已有消费者向法院起诉产商双倍赔偿。随着民代众法律意识的增强,消费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向厂家要求双倍赔偿案例层出不穷。那么,究竟在哪些情况下,消费者可以要求双倍赔偿呢?重庆律师廖正远就消费者在哪些情况下可要求双倍赔偿进行调研,总结出消费者在十八种情况下,可以向产商要求双倍赔偿的消费欺诈行为。
  所谓消费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重庆律师廖正远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总结下列十八种消费欺诈情况,就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消费者可以主张双倍赔偿: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此外,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也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
  (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
  (五)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十八种消费欺诈情形 重庆律师谈消费者在哪些情况下可得双倍赔偿
  十八种消费欺诈情形 消费者在哪些情况下可得双倍赔偿,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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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消费欺诈,双倍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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