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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服刑期间起诉离婚的民事起诉状
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 来自:重庆法律服务网 时间:2011-12-20 23:39:28
  近日,重庆律师廖正远接受李某的委托,代理其起诉正在重庆市第二监狱服刑的丈夫朱某离婚。在此,廖正远律师将该案的离婚民事起诉状刊载如下,供朋友参考。
           夫妻一方服刑期间起诉离婚的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某,女,汉族,出生于1983年3月20日,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联系电话:13668016606。
  被告:朱某,男,汉族,出生于1981年2月7日,户籍地:本市渝中区……(通信地址:南岸区弹子石二监狱2306信箱二分箱)。
  诉讼请求:
  1、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小孩朱某某由原告抚养,其在被告服刑期间的费用由原告个人承担,在被告获释出狱后由双方平均分摊。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2005年1月5日经登记结婚。2007年2月10日,婚生小孩朱某某。
  2008年5月份,被告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被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现在重庆市第二监狱服刑。
  被告服刑至今,小孩朱某某的抚养费用均依靠原告一人打工所挣微薄的收入支撑。双方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务。
  鉴于被告将长期在监狱服刑,原、被告双方经过协商于2009年10月22日签署了一份《离婚协议书》,一致同意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并对小孩的抚养问题作了相应安排。该《离婚协议书》第四条特别约定:……则原告可依该协议……到有箮辖权的法院起诉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之规定,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属于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应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现因原告依据《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未果,特依法向贵院起诉,盼依法判决满足诉讼请求。
此致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夫妻一方服刑期间起诉离婚的民事起诉状,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登录重庆律师咨询专栏在线留言免费法律咨询!
---关键词---:监狱,服刑,离婚,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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