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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审判意见规范知识产权诉讼
重庆法律服务网 作者:重庆知识产权律师廖正远 2009-4-24 19:13:36 阅读:

  2009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等高院印发了《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23号),规范各地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对完善知识产权诉讼尤其是确认不侵权诉讼提出若干要求,将有利于知识产权律师或知识产权人保护自己的合法的知识产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主要从四个方面来要求各级法院的知识产权诉讼纠纷的审判。第一、立足实际,突出重点,努力增强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第二、加大专利权保护力度,着力培育科技创新能力和拓展创新空间,积极推进自主创新;第三、加强商业标识保护,积极推动品牌经济发展,规范市场秩序和维护公平竞争;第四、完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着力改善贸易和投资环境,积极推动对外开放水平的提高。

  其中第四点特别要求各级法院不断总知识产权诉讼审判经验,完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并就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的完善提出如下具体指导意见:

  1、加强诉权保护,畅通诉讼渠道。凡符合受理条件的起诉均应及时受理;凡经权利人明确授权的律师可以权利人的名义提起诉讼,不苛求境外权利人在起诉书上签章。

  2、完善确认不侵权诉讼制度,遏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正在实施或者准备实施投资建厂等经营活动的当事人可以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

  3、慎用诉前停止侵权措施。防止采取措施不当使被诉企业生产经营陷入困境。专利侵权案件中需要技术对比才能作出判定时,不宜裁定责令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被申请人已另案提出确认不侵权诉讼或者已就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慎重裁定采取有关措施。充分保护因他人阻碍新产品上市等重大经营活动而恶意申请诉前停止侵权措施受到严重损害的受害人。

  4、发挥停止侵害的救济作用,善用停止侵害责任,遏制侵权行为。可以明确责令当事人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材料、工具,但不能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可不判决停止侵权行为,而采取赔偿或者经济补偿等替代性措施了断纠纷。

  5、增强损害赔偿的补偿、惩罚和威慑效果,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代价。

  确定损害赔偿采取优势证据标准认定,引导选用侵权受损或侵权获利方法计算赔偿。有证据证明前述数额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综合全案证据在法定最高限额以上合理确定赔偿额。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在适用法定赔偿时,另行计赔合理的维权成本。参照许可费计算赔偿考虑正常许可与侵权实施在实施方式、时间和规模等方面区别,侵权赔偿金适当高于正常许可费。注意发挥审计、会计等专业人员辅助确定损害赔偿的作用,引导当事人借助专业人员帮助计算、说明和质证。

  6、注意研究经济领域的知识产权新问题,积极促进科技兴贸基地和服务外包基地建设。

  7、完善有关加工贸易的司法政策,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认真研究加工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妥善处理外贸“贴牌加工”中的商标侵权纠纷,构成商标侵权应结合加工方是否尽到必要的审查注意义务确定侵权责任。

  8、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保护主义。

  9、加强同类案件和关联案件的协调指导,规范司法行为,维护法治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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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知识产权诉讼,不正当竞争,确认不侵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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